新华社天津4月18日电 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潘逸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潘逸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申请采矿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万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逸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潘逸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
潘逸阳,男,汉族,1961年8月生,广东惠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1984年8月入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
1978.03——1982.01中山大学数学力学系力学专业学生;
1982.01——1983.0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干部;
1983.06——1989.05广东省佛山市政策研究室干事、市委书记秘书(副科级)(其间:1987.03—1989.05在广东省顺德县大良镇挂职任党委副书记);
1989.05——1991.08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副书记;
1991.08——1992.09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书记;
1992.09——1992.12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团佛山市委书记;
1992.12——1995.07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其间:1993.03—1995.07参加中山大学政治经济专业学习,结业获硕士学位);
1995.07——1998.03共青团中央常委、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
1998.03——1998.12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从化市委书记、从化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1998.12——2001.12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新余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6.03—2001.06参加中山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1.06毕业并获哲学博士学位;中央党校进修班三十一期学员);
2001.12——2003.09江西省委常委、省委农工部部长;
2003.09——2010.10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2004.11—2005.01参加中央党校三十六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8.09—2008.12参加中组部第三期省部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2009.10—2009.11参加中组部在美国乔治城大学举办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危机管理专题研究班学习);
2010.10——2010.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0.11——2014.09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其间:2012.09—2012.11在中央党校第52期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4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潘逸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责任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