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莫开伟
校园贷甚或“裸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由很多种经济因素催生而来;之所以有市场,是与当前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有效、普惠金融服务严重短缺存在很大关系。
近年频发的校园网贷案及其衍生的“裸贷”案,让全社会对校园贷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在校大学生金融消费需求该如何满足,确实已到不容易回避并亟需想出万全之策的时候了。应该说,校园贷自诞生之日起即游离在灰色边缘地带,没有纳入法治轨道,衍生出今日之祸患绝非一日之事,是经过较长时间酝酿发展而来的。
校园贷甚或“裸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都是由很多种经济因素催生而来;之所以有市场,是与当前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有效、普惠金融服务严重短缺存在很大关系。
从金融层面看,银监会2009年6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以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银监会收紧或禁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卡的理由表面看起来十分充分且也符合实际:“因为大学生没有收入,没有支付能力,最终加重家长的负担,且容易造成信用不良和引发社会信用危机,对大学生以后的生活或造成不良影响”。
这些理由让人无可挑剔,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在校大学生的有效金融消费需求如何解决,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金融制度安排,使在校大学生的金融消费需求陷入一种被压抑状态,给校园网贷平台中的一些不法之徒留下有机可乘的空档。
从监管层面看,自从银监会收紧对在校大学办理信用卡之后,对各种伸向大学生信用消费的有关网贷平台既缺乏应有法制规范,政府职能部门包括金融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监管校园贷等方面也是行动迟缓,甚至有点麻木不仁,致使大学生金融消费在供给与需求两端都处于一种野蛮无序状态。
自2016年至今,在校园贷丑闻和悲剧不断发生情势下,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匆匆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但仍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际行动中。
当校园贷问题的汹涌浪潮再次席卷大学校园时,银监会不得不于今年4月10日再次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但依然没有全面禁止校园贷,这意味着向18以上大学生放贷就是合法,这其实对清理校园贷只是隔靴搔痒而已,成了牛栏关猫的游戏,校园贷中的不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徒增弄巧成拙、贻笑大方的话柄。
从社会层面看,当前全社会缺乏一种强烈、正义的监督责任,不少知情人总习惯当看客,以为只要不是自己的子女陷入校园“裸贷”,就对校园“裸贷”这种丑恶现象熟视无睹,缺乏向社会职能机构举报、以扑灭这种灾难隐患的正向积极思维;也正因为全社会存在太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不仁”的看客,才使一些利欲熏心的社会“沉渣”们有机会、有胆量、肆无忌惮地将“校园裸贷”的牢笼套在女大学生身上。如果社会监督机能健全、民众有足够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积极检举揭发,则校园贷的丑恶行为是无法野蛮生长的。
显然,导致校园贷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校园贷监管再也不能放松自流了,应想出一个万全之策。由此,目前摆在政府及监管部门面前的路有两条可供选择:
一条路是继续保留校园贷,促使其不断规范发展,让其继续发挥满足在校大学生金融消费需求的作用。如澳大利亚网贷对年龄有硬性规定,学生有偿还能力也可申请,只要经过审核认定这个贷款人有偿还能力就可以了。
首先要不遗余力地加紧进行有关制度设计和安排,将校园贷纳入法治监管轨道,让其摆脱当前野蛮无序状态;同时调动公安、司法、民间监督机构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对进入大学的校园网贷平台准入门槛从严审核,充分发挥大学学生会机构、学生家长等对校园贷的监督作用,对大学生放贷须经过学校及其家长签字同意,形成严密有序的监管防范体系之外,做到全面严厉监管,不留下任何监管漏洞。
既让校园贷继续发挥积极正向作用的一面,又要从严打击和取缔其非法贪婪坑害大学生的一面,有效遏制校园贷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使校园贷成为一支健康的新兴金融力量,造福大学校园,解决大学生生活及创业资金之困难。
另一条是全面禁止校园贷或取缔校园贷,那么就要让国家正规金融机构适时为困难大学生生活或创业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给在校大学生合理有效的金融消费需求以出路。银行监管当局应取消商业银行对在校大学生办理信用卡的禁令,放宽大学生信用卡办理准入门槛。
只要大学生生活有困难、合理创业需求向商业银行申报贷款或信用卡,经学校、学生所在地政府、学生家长签字认可,都可获得银行审批放贷或申领信用卡;为降低大学生贷款成本,除商业银行给予最优惠的贷款基准利率之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在校大学生贷款进行贴息;还可对在校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生除发放助学贷款之外,给予特别的生活困难补助。
同时,也要看到,让银行机构对大学生发放贷款或信用卡,在国外也有先例,如美国学生贷是一个全国性问题,银行要求大学生毕业后在30岁以前偿还完贷款;截至2016年1月,美国的学生贷款总额超过了1.2万亿美元;学生贷款占据了联邦所属金融资产的45%,总金额已超过了信用卡和汽车贷款总和,好在这些贷款绝大部分都来源于政府,仅有1500亿属于私人贷款,避免学生受高利贷盘剥;更值得重视的是,美国很多学生在申请了低利息的联邦贷款后,再通过SoFi的更低利息“再筹资”来达到节省贷款成本的目的,也降低了贷款风险。
在英国以及来自其他欧盟国家的学生需要求助于学费贷款以及生活费贷款来完成学业。而申请贷款的英国学生在工作以后,可通过英国税收系统偿还贷款,根据英国法律,允许大学毕业生在收入达到年薪2.1万英镑之后,才开始偿还学生贷款,如果在30年内还没有还清,也可以予以免除。
综合上述因素,相关部门对在校大学生给予更完善的普惠金融服务制度安排之外,应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吸收国外对大学生贷款的先进金融服务模式,如像SoFi公司在不同大学设立专用于给大学生借款的投资基金,并吸收校友投资这些基金,向校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投资额的0.75%)和服务费(投资额的0.5%),以解决资金端的问题;或将上述投资基金及其形成的债务关系,再次打包、分割和重组,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交由一些券商发行成衍生类的金融产品进行销售,以获取用于借款的融资,以避免大学生在步入工作岗位之后,陷入“无法还款-借高利贷-最终无法自拔”的恶性循环。尤其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拓展大学生金融服务领域、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开发新的金融服务之品,满足在校大学生各种合理金融消费需求,如除给予助学贷款、办理信用卡之外,在生活费、培训费、出国游学、交换生费用等方面提供更贴近、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与此同时,为防止在校大学生毕业之后逃避银行债务,必须由政府建立严格的大学生信用征信体系,在大学毕业后规定的年限内不及时偿还贷款或故意逃避银行贷款(意外重大变故或灾害除外)的,实施“黑名单”进行惩罚,与其就业、公务员招考甚至限制其创业领域进行直接挂钩,让其提高信用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消除商业银行对在校大学生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的后顾之忧。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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