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详情 ]
核心点一:打破刚性兑付
信托、公募、基金子公司等产品一直都是不保本的。从业务逻辑层面影响不是很大,从操作层面,相当于对各个单位开展业务的流程再强调一遍。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本身是银行保本的,属于特别的产品。
核心点二:限制非标资产投资
私募被划入资产管理产品范围,从而并没有全面禁止私募基金从事非标类投资,比如私募做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新规正式出台之前仍然有部分银行可以开展业务。私募基金以明股实债或其他通道仍然可以间接投非标。
核心点三:禁止资金池操作
资金池从中央到地方层面的文件都是不允许的,但对资金池的定义并没有统一标准,即大家都持反对态度,但监管路径是不明确的。证监会对资金池要求就特别严,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都是不能做资金池业务的。
核心点四: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
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在风险准备金方面都有各自原有要求,所以,从绝对影响来看,《指导意见》影响应该都很有限。从相对影响来看,现在统一将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设定为资产管理费收入的10%。
核心点五:统一杠杆监管要求
总体原则上是对公募产品、资产类此前相关要求的延续,这次加入私募、信托等产品进行要求,相当于是“一条线拉平”。《指导意见》称,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
核心点六:强化投资者适应性要求
正是因为合格投资者认定和投资门槛差异,导致资产管理产品可以通过产品嵌套,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突破产品门槛的限制,市场也有拆分产品运作的模式,有可能出现风险错配。
核心点七:豁免注册的“小公募产品”设想
可以说,可豁免注册的“小公募产品”(一种小额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产品)的设想,是这一《征求意见》的创新点。若一旦成行,也有可能是未来资管界的一个重要产品类别。
核心点八:严禁多层嵌套
目前除FOF、MOM外,不允许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去穿透看底层资产,主要是两点,第一是防止错误销售,第二是防止通过结构设计规避监管,少一些嵌套就多一些透明。
核心点九:限制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在最近两三年获得较大发展,目前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专户存在大量的通道业务。一位子公司人士表示,这一政策若实行,意味着通道业务完全不能做了。
核心点十:统计制度(央行统筹)
目前的状态是,公募、券商、期货、私募公司旗下相关资管产品在证监会监管体系,而银行、信托旗下相关资管产品是银监会监管体系,保险产品则是保监会体系;实施标准不同,而目前是全部上报到央行进行统一监管。
市场可能存在一定的错误解读,加剧了债市大跌。具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点误区:其一,市场可能认为,《意见》严格限制委外,重大利空债市;其二,市场可能认为,《意见》是超预期的严监管政策,比之前的监管更严;其三,市场可能将“同业存单纳入核心负债”误解为“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而实际上前者是利多债市的,后者才利空债市。...[ 详情 ]
该规定明确资管产品禁止投资于非标资产,但可发行专门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产品,且对这一系列产品加以限额管理、期限错配等监管,再结合上禁止资金池操作的规定,实际是把投资于非标资产、风险本身偏高的资金阳光化管理,便于对非标产品资金单独监管。...[ 详情 ]
根据choice数据统计,共有超过7177只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相关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新三板市场。某新三板券商人士告诉论坛君,个别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可能在到期后会受到影响,但就目前投资新三板的相关产品来看,传言中的新规对新三板市场影响极其微小。...[ 详情 ]
监管层内部正在酝酿有关规范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定,对包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进行统一约束。在业内人士看来,统一杠杆穿透式核算,意味着通过不同产品之间的加杠杆套利方法或将走向终结。...[ 详情 ]
根据媒体的报导,此次的资管新规主要采取大金融的监管模式,央行统一制定资管业务的标准,消除现有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差异。新规原则上仍延续现有的监管实践,实施的时候也将采取新老划断,对市场影响应温和。而且与此前网传版本相比,现在的版本也符合预期。我们倾向于,该新规对债市无实质性影响。...[ 详情 ]